若干年前,我在香港的一套连续剧《西关大少》里,听到刘松仁讲过那么一句话:
做人做事,都要合情合理合法。~ 一阵感触涌上心头
若干年后,又在港剧《识法代言人》里,汪明荃要求陈键锋给她一个合理的解释,陈键锋只对汪明荃说了一句:很多事情,合理,但未必合情。~ 又一阵感触涌上心头。
我们常常人家说:做人要情理兼得
辩论时更常常听到前辈说:要得理,且饶人
我想合法,是三者当中,最容易遵守的和达到的。只要克制一下自己,熟读所有的禁忌,不去触犯它们,那就应该没事。所以有很多人一生当中,都不曾违法。
而合理,是相对较难,但不是最难的。我想这里的‘理’,指的,应该是道理。道理和法律不一样,法律可以达成一致性,而道理,却不能。不然就不会有‘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了’这样的说法了。但是我们也常常说:公道自在人心。可见其实,某些大道理,还是有它的一致性的。而这些一致性的道理,可以从大家日常的生活交际当中,领略一二。慢慢地,我们会知道,什么东西,在我们的社会里,是归类为‘合理’,那些是归类为‘不合理’。
而合情,是我觉得,这三者当中,最最最难理解和明白的。连理解都有问题,更甭谈要如何做到了。我想它只所以难,是因为一个‘情’字。‘情’,是一个很难捉摸的东西。皆因每一个人的情感不一样,乃至一国,也有所谓的‘国情’不一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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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身在‘执法’的工作环境里,我更深刻地感受到,‘情理兼备’这回事,是很难做到的。往往顾得住情,却失了理;守得了法,却顾不得情。
第一次有这样的冲击,是在我念法律一年级的时候,有一天一个学姐跑来跟我说:如果有一天你在处理一个案子,你是银行代表,对方欠钱无法偿还,你要申请封屋来LELONG,你申请到了法庭的命令,你开心吗?
我:开心啊
学姐:好,你领着封屋令,法庭的警察跟着你去封屋。来到屋前,欠钱的丈夫早就跑路了,妻子,和一群的孩子,跪在你面前,哭求着你别封他们的家。你会怎样?
我无言。回去以后,一夜在想这个问题。然后不了了之。4年就过去了,毕业。
过去处理实案时,也确实碰到这样的问题,心里很挣扎。我一心往法的方面去处理,最后赢了,却发现:陈XX,你不是人啊!(我说的不是替什么罪犯辩护,什么明知道他有罪也帮他讲成无罪),就上面封屋的例子,就已经觉得自己不是人了!
可当我放弃守法,往‘情’那里钻时,虽是输了案子,良心~却好像比较好过。但是又觉得自己:不专业,也不称职!
这就是人。
你说司法应该‘大公无私吗’?
我觉得放屁!没有人可以做到大公无私,除非,你不是人!所以,律师,法官,每天都游离在情理之间。也之所以可兰经说:你们的脚,一只在天堂,一只在地狱。
其实,是我想太多。现实中大家都没有游离在两者之间,少数有这样的问题罢了。大部分的人,方向都很明确,你只要看着这个标志走,就对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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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7岁归依道。父亲是檀主。所以身边一直都有一些道亲,时间一到就找我洗脑。他们说:我这一行造孽。卷入别人的因果纷争,会使自己的因果加深。我没有反驳。
这,其实是一种自私和逃避的行为。一直到有一天,其中的道亲卷入车祸纷争,被告上法庭,她来向我求助。事情解决了以后,我对她说:如果我造孽,那我不下地狱?谁下地狱?
修道修道,要修,应该哪里都一样吧?
PS:这篇部落的诞生,是因为昨天看了一个上诉庭的判决,觉得判决不公!法官太感情用事,以至我们所读的法律,都完全可以放在一边了。他们顾及了被害人的情感,却完全忽略了法的精神。
案件背景:6年前,宗教局在歌厅里集体扣押了一群男女,用罗哩全部送往警察局验尿,在路途中,PLAINTIFF 尿急要求上厕所,一名RELA拒绝她,只是她若要尿,就在罗哩内尿。于是她在友人的协助下,用布条围着,就这样在车内尿了。突然,RELA推开大家,拍下了P的小便时的照片。这名RELA过后被判监6个月。
如今,P入禀高庭索取民事赔偿,答辩人有3,为RELA,他的部门,以及,大马政府。P的律师为-鼎鼎大名的KARPAL SINGH。高庭允许P的索偿,命令RELA赔偿马币100,000。但大马政府无责任,因为RELA在作出此侵犯行为时,乃属个人举动,非奉命行事。在法律上,要雇主为其员工附上责任,我们用vicarious liability原则。念法律的朋友,应该知道哪3个重要的元素是一定要证明的!
摄取他人小便时的照片,我想肯定不是大马政府的指示!于是这叫FROLIC OFHIS OWN,雇主无须为这些无知无耻的员工,所作出的笨蛋行为,而赔上金钱。
这也是高庭的判决,RELA一个人承担RM100,000的赔额。
但是,KARPAL是一个很聪明的家伙,这也是他惯用的招数。他的目标无非是政府,只要政府没事,他就浑身不舒服。他上诉,不是要求增加赔额,而是要大马政府和RELA一同分担赔偿,简单来说:政府应该有责任!
为什么他要那么作?除了因为他恨政府,也因为他知道,RELA,一个穷到发慌的男人,贱到拍人小便的臭男人,根本没有能力偿还。但是政府不一样,政府有钱,而且马上可以赔!
基于这样的一种情怀-大家普遍上恨政府官员,然后政府又有足够的钱,与其给那些贪官贪污,倒不如赔给人民。而且人家女孩子被拍,尊严失尽!100,000小数目啦!
所以KARPAL很容易可以打动人心。我也觉得,听起来,合情也。。。
于是,上诉庭批准上诉,大马政府和RELA分担那100,000!理由是:大马政府错在→用人不当,雇错人啦!
我晕~
请问合理吗?念法律的朋友,VL原则,是这样的一回事吗?
原则,就是原则!渡让VL原则,只有这样的下场→
政府不断要为他们的员工,不管是不是奉命行事时作错事,都要赔钱,只要合情的,管他合不合理,赔!!人民开心就好。
但是我想提醒大家,政府部门有成千上万的员工,此案给我们的讯息是,只要任何人出错,都是政府的错!一定要赔。
还有,政府赔的钱,请问,是谁的钱?你和我,一起分担了那RELA的100,000。
那我们顾理吧!让那穷死的RELA慢慢偿还那100,000。可是,可怜的P,她很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,因为RELA 大不了申请破产咯。最后落得,P拿到的,只是一张纸上的判决。很不合情吧?
情理,如何兼得?